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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一辩:伸腿绊倒正被警察追赶的逃犯,如果逃犯受伤,要赔偿吗?
这问题,涉及到很多情况。基本过程是,有人乘地铁怕警察,只能从表面上判断,其心虚,至于其本身真正有什么事,这就很难说了,所以警察随后追他,这只是凭经验,凭表面判断。而在追抓人的过程,有人绊倒了被追抓的人,也有不同的判别,首先,被绊倒,并不一定要说出脚帮助的人,一定是有意绊跳跑者,也可以是说在无意中,跳跑者伴到路人倒下的,尤其是在场的警察,不应有意公开说这个人有意绊倒跳跑者,也就是说,最好忽略这个环节,以最终能抓到人为目的,就算是追跳犯,也应这样说,更何况追的这个人只是怀凝他有事罢了。本身出脚相助是正义之举,但里边涉及的问题也不少,比喻跳跑者会不会记恨你伴倒他,以后找你的麻烦,或者,更致命的是,当跳跑者被绊倒时,撞到硬物而死了,这就更麻烦了,会找事上身的。但是如果没发生什么意外,这就好办。对于,面对这种事,有人热心帮忙,本身是反影一种社会正能量,但是,今时今日,或许可以说,并不是完全是好事。正如之前所说,绊倒之后,跳跑者被硬物撞击而死亡,连警察都可能因为为了脱责而把责任推在你的身上,麻烦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正因为如此,是否支持或热心参与这种事,就由你决定了。
我认为,市民协助警察抓捕***,无论***受伤与否,市民都不应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在追捕制服拒捕的***时,是可以使用武力,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情况紧急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在特定情形下,以武力和武器来制服逃犯是合理且合法的。而市民以武力来协助警察追捕逃犯,是打击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的一种体现,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被认可和鼓励。况且伸出一只脚,也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武力行为,是一种比较温和且有效的协助方式。
如果警察追捕时出错,被追捕的最后确认不是犯罪分子,市民协助导致被追捕的人受伤,也不应该由市民赔偿,应该算警察误抓人导致其受伤,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因被追捕而受伤的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你怎么看逃犯听张学友演唱会落网,称特地买票和太太一起去看,没想到落网?
男子涉嫌经济案,公安列网追逃犯,
某天他逃至南昌,张学友演唱会观,
人像识别功能定,男是逃犯己判断,
茫茫人海轻易抓,警察带走去看管,
涉嫌犯罪想逃跑,刑侦科技破案办,
天网恢恢疏不漏,投案自首法从宽,
接受改造与教育,法律庄严无错判,
犯罪只要彻底改,日后你仍是好汉。
他来听我的演唱会,网上通缉的时候,买了门票一对,外加手铐一对。你虽然干坏事了,但品味不差😂😂
【意不意外? 逃犯来听张学友的演唱会 结果被人像识别认出落网】4月7日晚,张学友南昌演唱会开演后没多久,民警就在演出中心的看台上将一名男子带离现场。据警方介绍,男子姓敖,31岁,江西樟树人,因涉嫌一起经济案件,被樟树公安列为网上追逃。当日前往现场看演唱会时被智慧安保人像识别功能锁定,让民警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他。目前,南昌警方已和樟树警方取得联系,将案件办理移交。
男子说,他绝对没想到听演唱会时被抓,这么多人还能找到他!他逃离过程中和朋友一起买了张学友演唱会门票,和妻子一起去看的。他说早知道会被抓,就不来听了!
我唱的他心碎,唱的他心碎,hey~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经济逃犯,不管你听谁的演唱会,多么有品味,始终都是个逃犯。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还是非常强大的,所以啊,少干坏事,你说你被抓了,让你偶像张学友怎么想?人家还帮警察神助攻了~
人生道路,且行且珍惜,好好做人吧,说不定以后张学友免费请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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