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新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新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转灵活就业?
转不了,只能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止缴费,重新在城市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社保"缴费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15年及以上,符合退休条件即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个人账户的余额会退还给本人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以及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入灵活就业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即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保险缴费后,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将记入灵活就业个人账户,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灵活就业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保险和职工保险能衔接吗?
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五条: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办法第六条: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办法第七条: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职工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点时可办理衔接手续:城镇职工缴费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保险转入城镇职工保险。如果不满15年,应将城镇职工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衔接合并后一并计算退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并不是衔接,合并的前提是:
一: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
二:合并时,只是将城乡居民账户上的资金、转合到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上,缴费的年限、是不能叠加的;
三:到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按年限缴费,直到缴滿15年、才能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四:到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本人不愿延续缴费的,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
五: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资金、仍然保留在社保统筹资金账户内;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保险时,可享受财政30%→50%的补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新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新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