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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障法对参战人员有何规定?
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并没有参战人员怎么界定的,而在2018年07月2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9条“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已经有了明确的参战人员界定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并公布于2021年1月起实施。这意味最新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内容出台,那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如何优待呢?
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如何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优待和抚恤规定,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将获得以下优待: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2.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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