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夫妻意外保险公司不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夫妻意外保险公司不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MU5735上如果夫妻双双遇难,家里就剩下一个小孩怎么赔偿?
- 配偶一方意外伤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夫妻,投保意外险,受益人是投保人,后离婚投保人交其余保费,如出险受益人会得到保费吗?
- 工人金矿工伤意外死亡,金矿该如何赔偿?矿难赔偿及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 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MU5735上如果夫妻双双遇难,家里就剩下一个小孩怎么赔偿?
打个比方吧,比如,真是有这么一对夫妻都遇难去世了,***如空难的赔偿金各自是100万元的话,这各自的100万元就成了遗产。
按照我国的继承法,遗产没有遗嘱的话就要进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去世的女方她的100万元现在只有她的孩子和父母进行分割,也可能不是平均分割,未成年的孩子可能多得一些。同样,去世的男方的100万遗产由他的孩子和他父母共同分割。这样的话,这对夫妻的200万元遗产,孩子至少得67万元左右。
从法律上来讲,谁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遗产就由谁暂时保管,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用途。等孩子成年以后可以自己保管钱的时候再交代给孩子。
所以,不太懂法律的人可能认为,去世的夫妻得到的赔偿要都归孩子所有,这样是不对的,因为父母也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如果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姿态很高,放弃这个遗产的话,这些遗产就都归孩子所有了。
一般来说这种很紧迫的意外***,去世的人是不会留有遗嘱的,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死者的赔偿金。当然,如果真有遗嘱的话,就按遗嘱继承来分割,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朋友们,你们同意小宝奶奶的说法吗?
东航客机mu5735坠毁,造成机上132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如果夫妻二人双双在这次遇难,家里就剩下一个孩子该怎么赔偿呢?
首先非常同情这个孩子不幸的遭遇,还未成年就失去了双亲,这可以说是人生当中最大的悲痛和灾难。在这次空难***当中直接成为了孤儿,永远失去了母爱和父爱。
这次空难***中,在飞机上就搜到了十几本结婚证。带着结婚证坐飞机,一般是夫妻俩同时乘坐飞机的。主要是为了乘坐飞机到目的地入住宾馆或者是打工,都是非常方便的,至少不用再去证明两人的身份关系。
或者说这个飞机上可能有旅游团组织,或者是企业组织夫妻二人旅游活动。有一些旅游活动的优惠,就是针对夫妇二人共同参与的,尤其好多酒店对于新婚夫妇的优惠政策非常的多,到酒店里可以享受夫妻同房的优惠待遇,或者说能够领到一些小礼品。
孩子作为遇难家属,可以领取父母两人的赔偿款。尽管孩子未成年,但也是领取遇难家属赔偿款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说孩子还有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赔偿款就要给他们一部分。
就目前空难***的赔偿的标准相对还是比较低一些的,每人最高标准公司赔偿为40万元,加上遇难者每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3000元,托运的货物按照每公斤100元进行赔偿。
现在飞机票上自带意外保险,这种意外保险赔偿的标准一般在20~40万元之间不等。如果说自己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人寿险或者是财产保险,出行意外伤害险等等,第一继承人就是这个孩子。
参照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这次东航客机坠毁***赔偿的标准不会低于100万元。毕竟前有车后有车,更何况十几年物价上涨,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也增加了,所以赔偿的标准也高了。
肯定还是按照空难的赔偿条款执行,致于小孩未成年,可由直系亲属作为监护人用赔偿款哺养小孩致成年,余款交由成年后的小孩支配,如无监护人,当然由国家安排机构代为照管小孩,直致成年,然后赔偿款除开支的部分,余款交由成年后的小孩支配!
想想都好可怜!
第一:赔偿照常按照习惯赔付标准进行,至于赔偿款到账可以进行设置,在小孩未成年时只每年支付定额生活费、学费等;另外部分待到小孩成年后再一次到账;或者更详细更好赔偿方案。
第二:小孩抚养问题,不建议直接送孤儿院,首先是直系亲属中有没有人抚养,如果没有再联系他的远房亲属。但前提条件抚养的家庭要进行考核,挑选有爱家庭,温馨家庭来培养抚养小孩。如果抚养家庭冲着赔偿款来进行抚养肯定是不行的,真的那样还不如去孤儿院。
第三:要民航局或相关部门要定期慰问遇难的亲属,特别是小孩们,要定期做心理建设辅导,引导小孩走上正确道路。
经过多天连续搜索,已经确定机上9名机组人员和123名旅客全部遇难,经DNA提取和比对,132名遇难者的身份已被确认;
虽然根据法律法规的隐私要求,遇难者名单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现场搜救人员发现的十余本结婚证来看,不排除有夫妻双双遇难的可能性,背后可能就留下了孤单的孩子。
对于父母双方在事故中双双遇难的孩子来说,在赔偿方面是没有特殊照顾的,不会因为有遗孤就多赔或给予特殊照顾;
对旅客的赔偿原则还是基于航空意外险、其他个人商业保险和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一视同仁。
不过,即便不能享受“多赔偿”的特殊照顾,赔偿项目中也有专门针对孤儿等遗孀的赔偿,再就是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孩子的生活还是能得到保障的,同时国家在对孤儿的抚养和照顾上也有一些列的优惠政策:
其一,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能继承一定比例的赔偿;
空难事故中,对遇难者最主要的赔偿来源是航空意外险、承运人赔偿责任和其他个人商业保险,对于前两项赔偿来源,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比例,合法继承人分比例继承,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从中继承一部分;对于个人商业保险,除非约定孩子是受益人,否则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排除旅客名下有其他商业保险不谈,按照之前的赔偿标准,前两项的赔付金额一般在100-200万之间,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遇难者的配偶、孩子、父母,因此孩子的继承金额在35万-70万左右,基本能保障其正常生活。
配偶一方意外伤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亡赔偿款应当是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的。不过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由夫妻的另一方与父母、子女平分。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者家属在拿到死亡赔偿金后首先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然后剩余部分优先分配给被抚养人,如果死亡赔偿金还有剩余,则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赔偿款一般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等组成。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法律上不视为遗产,但是可以视为遗产继承。所以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处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夫妻,投保意外险,受益人是投保人,后离婚投保人交其余保费,如出险受益人会得到保费吗?
真是绕嘴…
丈夫给媳妇投保,受益人是丈夫
按照法律来说,利益归属,是投保人,甚至于,保险金下来之后,可以不治愈她
但是,很多时候,情大于Fa……
媳妇如果去***告丈夫,还是会得到这笔保险金的…
首先,离婚后,原夫妻间的保险利益消失,无论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投保人丧失受益人身份;如果没有及时更改受益人,被保人出险后,保险理赔金按照被保人的遗产处置,先交税金和债务,剩余的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
所以,夫妻间互为投被保人的,一旦离婚,就需要及时修改投保人和受益人。
配置保险的坑,很多时候是在于没有及时维护保单合同,以至于原有的功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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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跟被保人是夫妻,投保了意外险,受益人是老公。如果是短期意外险,受益人一般都是法定受益人。如果是长期意外险会有指定受益人。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是身故全残保障,如果被保人全残,理赔款归被保人。如果被保人身故,理赔款归受益人。如果夫妻离婚,受益人是老公。老公需要提供老婆的死亡证明,才可以得到理赔款,如果离婚了,老公拿不到死亡证明,是取不出理赔款的。如果夫妻离婚,可以变更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这样就避免了因离婚产生的***。如果投保的是重疾险,被保人得病,理赔金属于被保人。如果死亡,理赔款才是受益人的。总之一句话,无论哪个险种,被保人活着,理赔款就是被保人使用。只有被保人身故,理赔款才是受益人的。投保人还有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
离婚后,前任还是受益人吗?
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以关于家庭保单受益人的问题,离婚前要注意以下几件事:
1.夫妻互相投保的保单,务必要在离婚之前变更投保人,因为我见过很多夫妻离婚时没提前做好保单投保人变更,离婚后另外一方不接电话不愿意见面配合变更投保人的情况,最终导致保单无法交续期保费而失去效力的案例
2.保险利益只看保险合同成立时是否具有投保利益,如果当时指定的受益人是前任,那么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他们有合法夫妻关系,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投保利益,之后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离婚的事情保险公司是不过问的,一切以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变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签名,所以受益人的问题务必要在离婚之前就协商处理好。
3.根据您提问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关于离婚时保单受益人的问题处理,那么有三种方法供您参考:
A方法:投保人退保,拿回自己当时投保的部分保费,也就是不再给前任投保了,保险合同不存在了,这样也就不存在受益人一说了,而且退保也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自己操作,当然退保会有损失,这个是实在没办法的一种方法
B方法:如果双方有孩子,在离婚之前变更受益人为孩子,这个一般都会同意的,虽然离婚代表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孩子是亲生的,父母都爱自己的亲生孩子,所以变更受益人为双方的孩子,这样双方都会愿意且配合。
C方法:在离婚之前把受益人的问题跟前任沟通协商好,在前任同意的前提下,毕竟保费是你交的,如果他同意这张保单不用变更受益人,仍是原来的受益人,那么要把关于这个保单如何处理的意见结果写进离婚协议中,离婚时双方签字,以避免日后的可能会出现的***。
我相信,在夫妻决定为对方投保时是彼此相爱,也是想要跟对方守护到老的,但是情感破裂的时候,离婚也是无奈之举,这时候就会面临很多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带来的法律问题,离婚引起的保单问题远不止受益人这一个,还有投保人、保单利益分割等等多种问题,夫妻互相投保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谨慎选择,即使夫妻投保了,也没关系,切记在离婚之前把关于保单的问题协商处理好就行,千万不能拖到离婚后才想起来处理保单问题,到时候会很难的。
工人金矿工伤意外死亡,金矿该如何赔偿?矿难赔偿及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根据你的问题我们具体进行分析
首先回答金矿如何赔偿
1、如死者与金矿系劳动关系那么需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有
一次性死亡赔偿金-2019年标准为758453元
丧葬补助费
亲属抚恤金
2、如系雇佣关系则应按人身损害法律关系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有
死亡赔偿金(因个省数据均有区别,在不清楚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情况下无法计算)
丧葬费
1、死者在工作中意外坠亡,若无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属于工伤事故,单位应当为死者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申请的,死者亲属可以向金矿所在地劳动保障房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据国家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具体数额可以参照国家规定和当年统计局公布数据计算。
2、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局负担支付。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企业承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二、工伤保险赔偿款项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按遗产分配。
三、死者遗产分配问题。
1、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按遗嘱继承。
2、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他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如果死者与妻子在94年2月1日之前具有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关系依法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妻子具有配偶权利。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女人不具有配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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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是食用什么中毒的?中毒的东西是被告家提供的吗?如果是,被告有责。就算买的食才有毒,被告也有连带责任因为不是卖食才的人直接给原告食用的而是原告直接供给中毒者食用的所以说被告至少有连代责任的。
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重庆一男子与怀有3个月左右身孕的妻子,受新郎之邀帮忙迎亲,晚上住在新娘的邻居罗某家,孰料半夜三更一氧化炭中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造成两尸3命的惨剧。事发后,该男子父母与多人对簿公堂。
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胥诗露,今年31岁,重庆渝北人,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罗婷老家在成都,在出事之后,胥诗露的父母找到众人协商索赔未果后,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
庭审时,房屋主人罗某辩称,胥诗露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精神损失费不能支持,原因是此事系意外事故,属死者的全部责任,不存在精神抚慰金。罗某承认,他家5楼有几个房间作为家庭旅馆曾经出租过,后来当地派出所因他们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做了罚款处理,此后他们再也没有经营过,在此期间,遇到亲戚朋友节***日聚会时免费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他说,胥诗露夫妻俩生前没有和他之间建立任何买卖关系,“我没有经营旅店,不存在任何法定保障义务。”他称,事发当晚有6个房间住有人,胥诗露夫妻使用热水器时没打开窗户,这是造成他们一氧化碳中毒的根本原因,“两死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道使用热水器需开启窗户进行空气流通,明知不打开窗户会影响安全,自身有一定过错。”判决
法官结合此案各方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不同过错程度,酌定由罗某夫妇承担赔偿金额的70%,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担责10%,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
对此网友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新郎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毕竟如果他们不邀请这对夫妇参加婚礼的话就不会出这样的事,也有网友认为燃气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仔细看了这个案子,最后判决结果也出来了,最终的结果是:结合法理应有之规定及情理应有之考量,该院确认罗某夫妻(宾馆经营方)承担40%的责任,新郎夫妻和新娘父母承担20%的责任,该燃气公司承担20%的责任,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胥诗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5万余元,由罗某(宾馆)夫妇共同赔偿30余万元(含已支付的215000),由新郎新娘等4人共同赔偿15万余元,由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5万余元。精神损害方面,由罗某夫妇承担20000元,新郎等4人承担10000元,燃气公司承担10000元。
我觉得这个判决结果是比较公平的,这个是二审判决,实际上,在一审判决的时候,结婚夫妇是没有责任的,这个显然是不对的,一审的判决也是有问题的,这才导致了死者父母***到二审,而且,一审判决宾馆方承担承担赔偿金额的70%(总赔偿金80万,他们承担56万),显然过重,这里有一个因素是,当时宾馆是停业了,但结婚夫妇的父母跟宾馆老板罗某夫妇认识,为了帮助邻里,拿出8间房间给迎亲的胥诗露夫妇居住,象征性地收取了66元红包,结果赔偿几十万,因此,二审认定罗某夫妻承担40%的责任是比较靠谱的,即便如此,也是30万,就因为帮助认识的邻居,给一个房间,收取了60元红包,赔偿30万,损失也够大。
抢救的医院
这个中毒,一死三命(女方怀孕3个月),家属要求赔偿140万,最终认定75万,因为燃气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承担20%25万的责任,也是合理的,而一审判决只承担10%的责任,即8万元,显然不合理。而结婚的夫妇邀请死者夫妇,之所以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此次借宿虽是新娘母亲出面联系,但新娘父母和新郎夫妻作为此次婚庆活动的共同举办人,均是该次借宿的被帮助人及受益人,为了弘扬邻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他们应对罗某夫妇的互助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予以适当分担。这个没报名,很对!赞同。
而参加婚礼的死者夫妇,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热水器那样安装的危险性,属常人能直观看见的危险,胥诗露夫妇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将室内窗户予以关闭,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二审的最终判决,支持,没有毛病,宾馆方、燃气公司、结亲夫妇和死者夫妇都分别承担40%、20%、20%、20%的责任,这个没毛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夫妻意外保险公司不赔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夫妻意外保险公司不赔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