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征收会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征收会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08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2008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因***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1、所需材料: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寸彩照,《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流程: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公示7日→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上报人民政府、公安局、国土***部门审核→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总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或者没有被依法征收,均是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而且,随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逐步试点推广,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失地农民会因此而受益。
村委会可否代表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吗?
从常理说来,征地补偿协议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或者协议都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方签订。
而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所以,总的来说,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农民个人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村委会是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协议。
但在征地***实践中,确实出现了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
在《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森林、草原、荒地、荒山等情况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但也仅限于上述情况,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征收其他土地的,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是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
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征收会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征收会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