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意外保险额度计算方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意外保险额度计算方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工伤十级伤残怎么计算社保基数?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个人是不需要出钱的。每月缴纳的金额按照缴纳基数*缴费费率确定。
缴纳基数的标准是按照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工资高的员工对应的缴纳基数自然就高,反之,缴纳基数就低。
工伤伤残等级与社保缴纳基数没有关系。社保缴纳基数是由当地***部门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社会工资水平,及多方面因素确定的,所有参保人员均应在规定的基数范围之内,按本人工资水平的相应比例缴纳社保,劳动者十级伤残,可以按工伤保险规定理赔,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与社保缴纳基数无关。
所以当事人的社保缴纳基数是按当地***规定的基数范围执行,不是按伤残等级确定的。
什么是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践中,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了调整,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意外保险额度计算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意外保险额度计算方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