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噎死算是意外保险范畴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噎死算是意外保险范畴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吃橘子被噎死,意外保险陪吗?
只要是吃橘子,直接被噎死,那肯定是赔的。
但这里有个前提,是直接噎死,呼吸困难致死。而不是下面的情形:吃橘子,噎住了。朋友拍打背部,力气过大,引发其它疾病致死,比如急性心肌梗塞。
如果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保险,遇到这样的情况是肯定要赔的。
意外符合以下几点:
第一,非本意的
第二,突发的
第三,外来的
第四,非疾病的
一般人吃橘子,肯定不会想着被噎死,肯定是突然呛着导致的,这不是身体内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是外来原因(吃橘子)造成的。所以,只要他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险,就一定会赔。
如果得了帕金森症,然后吃饭噎死了,意外保险是否赔付?为什么?
首先,我们要知道保险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其次,我们再看保险四大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一个健康的人吃饭噎死是作为意外,可以取得理赔的。因为饭是外来的,噎死是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符合意外的条件。
但是,在这个例子里,是帕金森导致吃饭噎死的情况下,就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了,我认为不应该赔付。
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让超市赔钱合理吗?
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让超市赔钱合理吗?
1、超市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果冻是胶状食品,幼儿食用不当会有窒息等安全隐患。因此,超市销售的果冻在质量上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包装上也要标注安全警示说明,如果销售的果冻不符合这些要求,超市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超市有责任,超市也不应该承担全责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老人显然是没有付款的,同时老人因照顾孩子负有保护孩子的责任。老人在照顾孩子时,显然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老人偷拿食物喂孩子存在一定过错,对孩子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超市负有责任时,应减轻超市的责任。
一一这个老人不仅是监护儿童的责任没完成是自己的失职,更有意思的是偷拿超市果冻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竟让超市赔钱,蛮横无理的述求。
一一不知从什么时侯起,类似这样的事情,出现意外,本来都是自己的某些因素造成的,却都强行的把罪过或过失安在别人头上,哪怕是没有一点关联,也都干方百计地沾边赖。这种心理,是否就是想减少自己最大的经济损失。我是弱者,我弱我有理。利用别人的同情心,来道德***另一方。
一一孩子死了,是谁都不忍看到的结果。类似吃果冻发生的事故以前曾经有过发生,所以厂家曾告诫人们,三岁以下儿童不适宜吃果冻。即使吃,也要有大人的监护。还有,曾听说一对老夫妻刚上公交车,老头嘴里吃了一块类似粘糕的食物,公交车刚一起动,老头嘴里的东西一下子噎住了,也发生了意味,就要求公交车司机赔偿。你说,这和公交车有什么关联,司机正常开车,可能刚起动,车子晃动一下,这都是太正常不过的事。再回到本题,孩子偷吃了果冻,超市是让你试吃的吗?如果,让超市赔钱,那么,社会的公序良德何以维护。所以,我认为让超市赔钱不合理。这种不良的风气应该刹住才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噎死算是意外保险范畴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噎死算是意外保险范畴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