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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何规定
1、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2、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对社保基金账户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与基金相关的账户。涉及的基金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3、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的举报事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利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些举报将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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