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不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税务机关征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必须统一合并征收。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已实行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的,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征收工作,规范征缴程序。
原来由多个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4月底之前确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至迟从5月份开始实行统一合并征收,原来其他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原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实行统一组织调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征缴的衔接配合工作。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规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