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铁意外保险包含猝死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高铁意外保险包含猝死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学生买的100元意外险包含什么?
1、意外身故/伤残:因为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而进行的赔偿,通常保额5万或10万;
2、意外医疗:因为磕碰或者猫抓狗咬造成的受伤而去门诊或者住院治疗进行报销,通常有限额而且一般限制在社保内用药,额度一般是1万;
3、意外住院津贴:针对住院而进行的补贴,一般免赔3天,通常是指意外,需要注意保障范围,住院每天补贴50元。
5、住院医疗:因为疾病住院每年报销1万。
其中意外险包含报销范围的用途有:综合普通意外险:对于交通事故、游泳溺水、触电、烧伤烫伤、摔伤、高空坠物等,还有一些特定公共交通意外(如网约车、轮船、飞机、客车、高铁)等都是可以额外赔付的,有些还包括了猝死保障;
特定意外险:高危职业人群(1-6类)、团体意外险、雇工险、旅行保险、航空意外险等等,进行了划分。
溺水100块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不同的意外险赔付的标准也不同,100元意外险通常赔:
1、意外身故/伤残:因为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而进行的赔偿,通常保额5万或10万;
2、意外医疗:因为磕碰或者猫抓狗咬造成的受伤而去门诊或者住院治疗进行报销,通常有限额而且一般限制在社保内用药,额度一般是1万;
3、意外住院津贴:针对住院而进行的补贴,一般免赔3天,通常是指意外,需要注意保障范围,住院每天补贴50元。
4、重大疾病:针对少儿大病进行的赔付,保额3万左右。
男子穿越铁道被高铁挤压致死,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2万遭驳回,你认为合理吗?
终于尘埃落定,为了便于各位读者了解***的判决思路,我引用部分***观点供各位参考:
***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认为:
事发时列车及时***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其实本案主要的三个关键问题在于:
就目前已经查明的事实真相来看,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并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很显然杨某在能够自控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跳入轨道导致悲剧发生,系自陷风险的行为。
而且本案中南京南站在地面、广播以及引导员的指引下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必要的应急处置,可以说南京南站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方法,但是仍然未能挽回悲剧的发生,那么车站即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作为一名成年人,退一步说即使车站未在车站进行安全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知晓跳入铁轨的后果可能性,所以如果判罚南京南站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我认为也不符合公平正义。
记不记得是哪个高铁站,一个姑娘也是在列车即将驶过时突然跑向线路正想跳下时被站务员抓住,半个身体已经掉入站台下方了,幸亏站务员急中生智顺势倒地紧紧拖住,另一站务员发现后迅速跑过来协助把姑娘拉了上来,挽救了一条性命。原因是姑娘遇到挫折而轻生,***未果。如果姑娘真的死了并且家属索赔,是不是铁路也得赔?显然不应该赔。本案的情况和姑娘卧轨***行为有点类似,不论死者是***还是抢越线路死亡,总之都是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死亡,并且铁路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都尽了。死者距离行驶的列车头部仅有几十米的情况下突然跳下去,现场工作人员也难以控制,就是几秒钟的时间,根本来不及挽救。铁路无过错,当然对乘客的死亡沒有责任。
家属的请求不合理,***的判决合情合法合理!
本案的案由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铁路部门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铁道站台这种公共场所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对硬件设施即物的要求,应当保证场所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二是对软件设施即对人的要求,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及时告知。
在本案中,结合***的判决,我认为铁路部门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是由于死者自身过错造成。根据新闻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死者并不持有当日21站台列车的车票,但是他自己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人能及时去阻止。
2、铁路部门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工作人员发现死者意图横穿铁路时,已经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其次,再站台的地面贴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循环的广播安全提示,站台侧面也有安全提示,站台有工作人员值班;再次,列车值乘司机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已经立即***取紧急制动措施并进行鸣笛示警。
因此,这次***属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与铁路部门无关,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该次事故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部门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
可以说,这次***的判决也颠覆了“死人必赔钱”、“我弱我有理”的传统,但是我可以预言,死者家属绝对不会就此罢休,绝对会提起上诉,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死了人不一定能要到赔偿!今后这样的判决可能会越来越多!
2017年3月26日下午3时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股道,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南京南站称,事发后,列车停车,车站工作人员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认为上海铁路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 80% 责任,即赔偿近82 万元。死者家属认为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南京南站的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南京站方面称,在发现死者试图穿越轨道后工作人员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关于家属提出应设置安全门的问题,经调研后发现,当列车以高速通过站台时,列车与安全门之间会形成气压差,可能误伤站台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装安全门的技术条件。
***一审认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事后救助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一审***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铁意外保险包含猝死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铁意外保险包含猝死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