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麻阳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麻阳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诉讼调解中心是什么机构?
诉调中心是***里面和诉讼衔接的一个机构,帮助当事人在***之前进行调解。具体功能如下:
1、诉前分流功能:在立案大厅设有导诉台和诉讼辅导室,对诉至***的***,首先进行诉前辅导。对适宜通过诉外方式解决的***,进行诉前分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方式解决。
2、诉前调解功能:设置六大调解室,分别是律师调解室、住房及建设工程***调解室、金融及保险类***调解室、知识产权***调解室、交通事故***调解室、行政征收补偿类案件调解室,并由各类型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派驻***的调解员、专业律师调解员、专职调解法官等对***进行中立评估、诉前调解。
退休年龄与档案年龄最新规定?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四个,分别为《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都规定了“凡启用了居民***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这两个文件已经失效,被劳社部发〔1999〕8号文取代。
劳社部发〔1999〕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由此可见,对职工退休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前进入企业工作时,填写的档案年龄与***年龄不符。当时,网络没有现在发达,都是纸质档案,不方便对比和修改,有的出生年月比实际年龄大,有的比实际年龄小,退休年龄存在争议。为了不产生矛盾,国家最新规定,退休年龄均按档案年龄退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麻阳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麻阳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