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服务工作调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服务工作调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评价保险代理人制度?
对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评判需要考察其背景、实用性及作用、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保险代理人制度出台背景。我国加入WTO组织之后,保险市场的开放,需要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就市场供方而言,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对以上做了明确规定。一九九六年美国友邦保险在上海的分支机构首推保险个人代理人销售模式,冲击并影响了国内保险业。当时的中保人寿率先效仿,逐渐把个人代理销售寿险产品推向全国。一支庞大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银行代销部门)队伍形成。要使代理人队伍正规有序发展,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制度。由此,保险代理人制度颁布,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规范、约束代理人行为的法规依据。
2、实用性及作用。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保险法》框架之下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为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代理人之间关系、代理合同订立、代理业务管理、费用核算等做出规范,可操作性很强。此后,各家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纷纷推出本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使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有序发展壮大,保险代理人行为得到规范,利益受到保护。在稳定壮大队伍的同时,强力推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繁荣得力于《保险法》,也得力于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3、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与法律滞后一样,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设想没有发生的行为。当前的制度是借鉴此前的经验,不能够对社会实践中不断发生的行为做主观判断并以条文约束。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不可能超越现实。因此,当保险代理人行为出现偏离现有制度的现象是客观的、必然的。比如: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给购买者送礼物礼品该怎样界定违法违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追责?等等,有待保险监管部门调研完善充实现行的制度,以适应迅速发展的保险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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